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
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 () 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申請人依第三項或第四項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者,直轄市或 () 政府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或依前項規定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