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幼稚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七)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九)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辦理)。
(十)「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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