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九彰府教國字第004416號函頒實施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府教特字第0910099434號函修正第一、二、三點

一、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八份,向本府申請:

(一)設立幼稚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七)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九)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辦理)。

(十)「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同有關單位依「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惟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使用,尚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三)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經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簽會相關機關同意,俾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稚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域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圍內之土地。

(四)其它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