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交通運輸業)
1.停車場法第6,23條
2.台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
3.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注意事項。
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5.台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開發事業計劃審查作業要點。
6.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二.自然人(地主、承租人)
1.停車場法第6,11,23條。
2.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辦法。
註:
(1)上述法人(交通運輸業)都內利用1-5項辦法停車場,其原用地可變更為交通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2)上述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其原用地無法變更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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